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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書,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樹立司法權威,對于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的違法和犯罪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結合“執行年”專項活動要求,我院將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將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懲處,現將詳情通告如下:
一、凡涉及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必須于通告發布之日起至6月24日前主動到本院如實申報財產并全面履行義務。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院對不按規定期限申報財產,或者申報財產不實的,一律視情節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單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同時對自然人被執行人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被執行人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凡因未全面履行義務,被本院司法拘留或罰款懲戒后,有證據表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義務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院將對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并同步在互聯網站、戶外廣告屏等公共場所予以公開曝光;凡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義務的,本院將依法向相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貸款、參加政府采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等。
四、未履行義務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進行高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不得旅游、度假,不得安排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被執行人為單位的,禁止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實施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必要時可以限制其出境。被執行人違反前述規定,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公職人員、單位被執行人及有義務協助執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法定理由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或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除依法予以拘留、罰款制裁外,同時將其失信情況或拒絕協助執行情況通報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一律建議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上述期限內,被執行人未履行應負義務的,尚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依法予以罰款、拘留等制裁;履行部分義務且與權利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可以減輕或免除民事制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被執行人投案自首的,一律從寬處理。根據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情況予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后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繼續逃匿,拒不到本院配合執行案件處理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七、凡被執行人或有協助義務的案外人,均不得隱藏、轉移、變賣財產,或者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等防害執行的行為,有前述行為,必須于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立即恢復財產原狀并履行相關義務。逾期,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拘留、罰款;因實施前述行為而不能恢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犯罪的,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必須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實,爭取從寬處理。
特此通告。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