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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所屬各用人單位: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政府令第180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現將2017年度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審核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審對象
市直所屬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
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年度應當依法繳納保障金。
計算公式為:保障金年繳納金額=(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審核及征收工作
通遼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負責用人單位的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審核工作。主管用人單位的地方稅務局機關負責用人單位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到通遼市殘疾人就業服務大廳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度審核。審核后用人單位持《通遼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認定書》,到指定的主管用人單位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保障金。
三、用人單位辦理審核手續,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填寫完成的《通遼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該表在通遼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領取);
(二)從業殘疾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正本及復印件;
(三)單位與從業殘疾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正本及復印件;
(四)從業殘疾人員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證明及復印件;
(五)2016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在職職工工資表和年度工資決算報表等有關材料。
注: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登記注冊未滿三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門登記核準的《營業執照》。
四、處理措施
(一)逾期未參加審核認定的用人單位,中心將根據統計、稅務、財政等部門提供的在職職工人數進行審核認定。用人單位有安排殘疾職工對未按照時間規定內進行核定的,將按無殘疾職工計算保障金。在職職工人數如出現差錯,應由本單位自行負責。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限繳納保障金的,由主管用人單位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給予催繳,并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五、審核時間及地址
審核時間:2017年6月12日—2017年7月12日
審核地址:通遼市殘疾人就業服務大廳(通遼市新城區青龍山大街與門達路交匯處通遼市殘疾人聯合會8樓)
聯系人:胡志強
聯系電話:13847554327 2730878
通遼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