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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集資:(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各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或者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重要區別。
一問:非法集資的特征是什么?
答:非法集資有以下特征:
1.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二問: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的表現形式?
答: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問:非法集資有哪些常見的手段?
答:非法集資常見手段主要有: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四問:非法集資有什么社會危害?
答: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1.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
2.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3.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五問:目前非法集資高發領域有哪些?
1.投資理財咨詢:部分投資理財咨詢公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公開向社會公眾發售理財產品,承諾無風險、高收益,甚至還虛構一些投資項目,進行集資詐騙。
2.非融資性擔保:部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通過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虛構借款方,提供借款擔保的名義進行非法吸收資金。
3.網絡借貸(P2P)平臺:部分網絡借貸平臺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最終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4.房地產:部分房地產企業自身或者是通過中介公司向社會公眾融資,承諾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高額利息;或通過承諾售后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購,誘導社會公眾購買投資。
5.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牧民專業合作社以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為幌子,仿照銀行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利用高息吸收存款,從事非法集資,欺騙性、迷惑性極強。
6.私募股權:部分私募股權直接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推介,許諾保本,高收益,無風險,不設投資人數上限及最低投資門檻(或門檻很低),存在較大的風險。
7.養老機構:部分單位、個人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進行非法集資。
8.假冒民營銀行: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不法分子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以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六問: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由誰承擔?
答: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七問:非法集資活動違反哪些刑法規定?
答: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會違反以下刑法規定:
1.第160條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2.第174條第1款規定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3.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5.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
6.第22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7.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八問: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答: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例如可通過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明相關企業是否經過法定注冊,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高回報等。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科左后旗房產管理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