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一男子醉酒后車內死亡,酒友被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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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yu于 2017/03/25 17:57:49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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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科爾沁都市報
作者:瑪拉沁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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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郜某邀請高某與被告李某甲及案外人李某乙在科左中旗保康鎮一飯店吃飯,席間三人平分喝了5瓶5兩裝的40度白酒和3罐500毫升的啤酒,后被告李某甲與案外人李某乙各自回家。
隨后高某受被告李某丙的邀請,郜某與高某從該飯店出來后到隔壁飯店與被告李某丙、包某某、文某共同吃飯飲酒,高某又喝了半杯白酒先走了,被告郜某將他送到車里,被告郜某回到飯店,與被告李某丙、包某某、文某四人繼續飲酒后各自回家。
事發當晚,原告李某某著急尋找夜未歸宿的丈夫高某時,給被告李某丙打通電話后,被告李某丙也未告訴高某醉酒的情況。次日,科左中旗公安局接到原告李某某的報案稱,其丈夫高某在科左中旗保康鎮某飯店門前的車內死亡。高某妻子李某某、兒子高小某向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五被告共同民事賠償責任。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其自駕機動車赴宴飲酒存在一定的危險,仍然先后兩次與五被告飲酒達到醉酒程度,導致醉酒后在車內睡著低溫凍亡的后果,其行為具有明顯過錯,應對自身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五被告作為高某先后兩次同桌喝酒的人,均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高某喝酒,未盡到安全提醒的注意義務,也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幫助、協助、照顧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視為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