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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華 郜某邀請高某與李某甲及李某乙在保康鎮一家飯店吃飯,席間三人平分喝了5瓶5兩裝的40度白酒和3罐500毫升的啤酒,后李某甲與李某乙各自回家。因高某受李某丙的邀請,郜某與高某從該飯店出來后到隔壁飯店與李某丙、包某某、文某共同吃飯飲酒,高某又喝了半杯白酒先走了,郜某將他送到車里后回到飯店與李某丙、包某某、文某四人繼續飲酒后各自回家。事發當晚,李某某著急尋找夜未歸宿的丈夫高某時,給李某丙打通電話后,李某丙也未告訴高某醉酒的情況。次日,科左中旗公安局接到李某某的報案稱,其丈夫高某在保康鎮某飯店門前的車內死亡。 事后,高某妻子李某某、兒子高小某向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五名同飲者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五名被告作為高某先后兩次同桌喝酒的人,均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高某喝酒,未盡到安全提醒的注意義務,也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幫助、協助、照顧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視為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好友飲酒釀慘劇, 對簿公堂實可惜。 勸君鑒前引為戒, 慎行多思莫大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