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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波
案情
近日,科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包工頭劉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4年9月27日,劉某利用其掛靠的中航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資質承包通遼市某有限公司聯合車間土建基礎工程,并雇用孫某、張某等22名工人施工。施工期間,通遼市某有限公司支付中航某公司工程款共計人民幣310000元,中航某公司將其中298000元支付劉某。但劉某收款后未向孫某、張某等22名工人支付勞動報酬,直至工程停工,劉某共拖欠孫某、張某等22名工人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43767元,經多次討要拒不支付。通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后于2015年9月6日向中航某公司通遼市某有限公司廠房基礎項目部下達了勞動保障行政執法限期整改指令書,劉某仍未按期支付,案件隨后被移送至公安機關。2016年5月6日,劉某在大連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訊問,劉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劉某的親屬代為支付了拖欠孫某、張某等22名工人的工資。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受刑罰處罰。考慮到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其親屬能夠代為支付勞動報酬等情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決劉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刑事庭主審法官尹長興解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勞動者在遭遇惡意欠薪時要敢于應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