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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市場主體)應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現將2016年度年報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報告主體
2016年12月31日前存續(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已注銷及被吊銷營業執照的除外):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以上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其他經營單位。
(二)個體工商戶。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
二、年度報告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至6月30日24時結束。
三、年度報告方式
(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nm.gsxt.gov.cn/)或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l.nmgxygs.gov.cn/zzjg/gsxt4/)報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度報告信息。
(二)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nm.gsxt.gov.cn/)或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l.nmgxygs.gov.cn/zzjg/gsxt4/)報送并公示2016年度報告信息,對選擇不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相關內容的個體工商戶,也可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報送紙質報告。
市場主體發現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有誤的,應當在該年度報告報送截止日期(6月30日)之前及時更正,更正前后的內容同時公示。
四、年度報告內容
(一)企業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7、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8、參保險種類型、單位參保人數、單位繳費基數、本期實際繳費金額、單位累計欠繳金額;
9、主營業務活動、女性從業人員、企業控股情況(分支機構不填報,私營企業年報中的“企業控股情況”固定為“私營企業”)、分支機構隸屬母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僅分支機構填報)。
前款第1項至第6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7、8、9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二)個體工商戶
1、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2、生產經營信息;
3、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名稱、網址等信息;
4、聯系方式等信息;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
1、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2、生產經營信息;
3、資產狀況信息;
4、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名稱、網址等信息;
5、聯系方式信息;
6、參保險種類型、單位參保人數、單位繳費基數、本期實際繳費金額、單位累計欠繳金額;
7、主營業務活動、女性從業人員、通信地址、從業人數;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五、法律責任
(一)對未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將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將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列入或者標記信息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對其報送的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年報結束后,工商部門將依法對年度報告及公示信息實施抽查。對于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各級工商部門將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對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金融機構不受理其銀行開戶、貸款等業務;在工商部門辦理業務時將受到限制。
(四)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超過3年未依照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五)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監字[2016]97號)文件規定,對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未進行納稅申報且在登記住所無法聯系的各類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特此公告。
科爾沁左翼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