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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今后內蒙古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將按照“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思路,統籌發展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
《實施意見》提出,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無償使用、實行期限制度并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具體期限由各盟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不超過8年。
內蒙古將對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進行處置,其中,對既有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轉讓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序規定辦理,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對于現有有償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及未明確經營權期限的,《實施意見》要求,各盟市對現有的有償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采取優先配置經營權、延長經營期限或貨幣退還等方式,盡早實現經營權無償使用;未明確經營權期限的,要科學制定過渡方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與出租汽車經營者充分協商后確定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實行經營權無償使用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應降低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切實減輕駕駛員負擔。
按照《實施意見》,合理測算經營成本,建立巡游車動態調整承包費標準或定額的機制,組織巡游車經營者、駕駛員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以及抵押金。現有抵押金過高的,應通過平等協商方式降低,抵押金降低后雙方達成返還意向的,要明確返還形式并限期返還。巡游車經營者應本著抵押金專款專用原則,不得擅自挪用、截留。
“改革價格形成機制,巡游車運價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實施意見》提出,全面放開網約車運價,對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各盟市要加快出租汽車電召平臺建設,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在大型交通樞紐、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劃定出租汽車候客區域等舉措。
對于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或順風車),《實施意見》要求,各盟市應本著“私人小客車不以盈利為目的,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共享出行”的原則,制定具體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義務。
在網約車方面,《實施意見》提出,各盟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原則,科學制定網約車的車輛具體標準、營運要求和駕駛員要求等,并向社會公布;要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監管,保證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符合經營條件,對網約車平臺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及時處理。支持巡游車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具體辦法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實施意見》要求,各盟市要對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和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有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及注冊情況進行逐一檢查,無從業資格的要限期取得從業資格,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取得從業資格而沒有注冊的,要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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