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銷售保健品 假充藥品獲刑
轉載
mingyu于 2017/01/06 09:11:44 發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科爾沁都市報
作者:瑪拉沁信息網
974 閱讀
0 評論
0 點贊
從2010年8月開始,王某在通遼市科爾沁區某小區經營某保健品商店,期間王某經營的部分保健品系從無合法手續的銷售商處購進。2013年9月,公安機關在對王某經營的保健品商店進行查處時,扣押各類保健品共計33種,經檢查部分保健品系假冒產品,其中“黃皮膚”、“生機抑菌軟膏”等保健品在未獲得藥品批準文號的情況下卻標明了藥用的適應癥范圍,屬于假藥。王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經訊問,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明知系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在法庭審理中自愿認罪,能夠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銷售假藥罪,判處王某犯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刑事庭主審法官尹長興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本法條中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假藥包括: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以假藥論處: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3.變質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本案中的王某所銷售的保健品中,部分保健品系假冒產品,其中“黃皮膚”、“生機抑菌軟膏”等保健品在未獲得藥品批準文號的情況下卻標明了藥用的適應癥范圍,屬于假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通迅員 尹長興 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