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掃一掃
打虎者變成被打的大老虎。8月31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紀檢委紀檢監察四室原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原副主任、案件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賄案,判決沈佳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沈佳在擔任自治區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審理室主任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大肆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各種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請托人財物,收受賄賂2838.9139萬元及1萬美元的犯罪事實。
200多頁的判決逐一認定了沈佳的52項犯罪事實。判決認定,沈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擔任自治區紀委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審理室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608.85萬元;利用擔任自治區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審理室主任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賄折合人民幣2230.0639萬元及美元1萬元,共計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838.9139萬元及美元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被告人沈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后,沈佳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雖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涉案贓款,并能提供他人犯罪事實,但法庭認為,沈佳身為紀檢部門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自己職權及地位形成的各種便利條件進行職務犯罪,形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立功、退繳全部贓款、認罪等情節,不足以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的相關規定解釋作出了上述判決。
佳不服一審判決,表示要提出上訴。(來源:新華網內蒙古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