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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科爾沁區某信用社信貸員,負責審核、發放、清收貸款。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間,李某偽造海平、劉芳等人的身份信息,冒用曹勇、董剛等人身份信息,利用擔任信貸員的職務便利,騙取信用社貸款共計人民幣830000元,占為己有。2013年11月被公安機關批準逮捕。
科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采用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編造他人假身份證號碼等手段騙取貸款后隱匿,造成信用合作聯社830000元貸款未能收回。其行為已經涉嫌職務侵占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0元。
科區法院刑事庭副庭長劉麗麗解釋說,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法官認為,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主體要件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是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三是犯罪的行為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已有,侵犯巨額財產,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且貸款到期后未予歸還,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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