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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防法》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開業使用前必須經過消防審批。法律法規對不同用途的公眾聚集場所在選址、房屋結構、室內裝潢,人員管理等方面有其特殊的要求,所以準備經營公眾聚集場所的單位和人員事先要與消防部門取得聯系再進行選址、建房、選房、裝修等。如果盲目進行(投資)選址、建房、選房、裝修等,最終在開業前消防審批中不符合相關要求,則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其中的公共娛樂場所:是指(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網吧);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科左后旗公安局消防管理指導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