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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酒后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自2011年5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簡稱“醉駕入刑”)以來,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共受理91件危險駕駛案,其中判處實刑28起,判處緩刑43起。
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當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即屬于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吊銷執照,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醉酒駕駛營運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申領,終身不得駕駛營運車輛,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不要貪圖一時“痛快”,心存僥幸心理,一旦事故發生,則悔之晚矣,面臨的將會是法律的嚴懲不貸。
(靖國升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