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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即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明確,6種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具體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之外的醫療費用;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費用。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依法向第三人追償。此外,條例還明確,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負擔。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參保人員在參保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予以支付:異地居住1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常駐異地工作的人員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可以在居住地、工作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因當地醫療條件所限、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分級診療制度規定確需異地轉診就醫的,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可以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因短期出差、學習培訓、休假探親期間或者學生寒暑假期間等在異地發生疾病需就地緊急診治的,可以在當地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