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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記者 劉羊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日前聯合發出通知稱,2015年國家繼續在東北三省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玉米臨時收儲政策。
據悉,2015年國家臨時存儲玉米收購期限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5年國家臨時存儲玉米掛牌收購價格(國標三等質量標準)為1元/斤,相鄰等級之間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掛牌收購價格是指收儲庫點向農民直接收購的到庫收購價。
通知要求,收購入庫的國家臨時收儲玉米必須為2015年生產的國產玉米,符合國標等內品質量標準。對實際水分、雜質高于標準規定指標的非標準品玉米,必須烘曬整理達標后方可入倉儲存,不符合標準的玉米不得入倉。達不到質量要求規定的玉米,由地方政府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負責制組織收購,其中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過2%的,要按規定用途使用。
根據通知,中儲糧總公司受國家委托作為政策執行主體承擔此次國家臨時收儲任務,通過其直屬企業和委托收儲庫點敞開收購農民余糧,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中糧集團、中紡集團、中航工業集團作為中儲糧總公司的補充力量,受中儲糧總公司委托承擔收儲任務,獨立向農發行貸款。
通知明確,對收儲庫點虛報庫存、以陳充新、收購進口玉米套取費用補貼等行為,一經發現,要將其收購的玉米全部退出國家臨時存儲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追回糧款歸還農發行貸款,取消企業臨時收儲資格,收回不當得利上交中央財政,并將其以前年份收儲的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安排移庫或按有關程序及時組織拍賣,所發生的費用由違規企業承擔。如發生損失,由收儲庫點承擔,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監管人員及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