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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按照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從嚴從重處罰原則,加大了對無證經營和故意違法的處罰力度,提高了對食品小作坊的處罰標準。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最高將處以5萬元罰款。被吊銷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其經營者2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營者,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針對食品攤販流動性強、監管難以跟進的現實,條例規定,對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制度。銷售自產的季節性食用農副產品,可以不辦理備案手續。食品攤販應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政府公布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經營活動。
(記者 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