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盜挖42叢五角楓 獲刑9年罰金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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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yu于 2015/04/23 08:30:16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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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科爾沁都市報
作者:瑪拉沁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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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科左后旗境內的一起盜挖樹木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依法改判被告人孫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原審被告人孫某某是遼寧法庫人。2014年春節前后,孫某某先后組織、雇傭他人在通遼市科左后旗孟根達壩公益林地盜挖42叢五角楓樹,打捆包裝后將盜竊的樹木雇傭車輛銷贓至北京市“潞潮”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得贓款人民幣21萬元。案發后經通遼市林科院規劃設計室鑒定,42叢五角楓樹立木蓄積為7.8186m3 。
原審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所盜挖五角楓樹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林業管理制度,又侵犯了財產所有權,而主要侵犯客體應是林業管理制度,其行為更符合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故依法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宣判后,原公訴機關以原審定性錯誤,導致量刑不當為由提起抗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原審被告人孫某某的盜挖行為,雖違反了國家森林管理制度,但畢竟未終結樹木的生命,尚未對生態環境造成無法挽救的后果,其行為危害最主要體現在侵害了樹木所有權人的財產所有權;孫某某盜挖的42叢五角楓,雖然林木蓄積量僅有7.8186立方米,但價值卻達到了人民幣21萬元,可見孫某某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最終實現的都是活體樹木的經濟價值,而非立木材積的經濟價值,其危害主要是體現在對林木所有權人的財產所有權的侵害,遂作出以上判決。
對此,該案二審主審法官表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孫某某盜挖林木后,銷贓數額達21萬元 ,屬數額巨大,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據此二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如今,人們的生活質量明顯提升,但是生態環境質量卻有所下降,人類對樹木等自然資源過度獲取,使“溫室效應”加劇,破壞了生態環境。在構成城市生態平衡的一切環境要素中,綠色植物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人民群眾對整個社會的生態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特殊樹種和珍貴林木的價格在城市綠化建設的熱潮中逐年攀升,活體樹木的價值不能再簡單地以立木材積數量來衡量,樹木的珍貴程度和效用、綠化工程的特殊要求,樹木的成熟等因素更多地被考慮范圍,而一些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活體樹木自身的經濟價值,而不是作為木材所體現的價值,被告人孫某某的盜挖行為,正是基于五角楓活體樹木所擁有的巨大的經濟價值,來實施犯罪行為,國家森林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對其加大打擊力度,還人民群眾綠水青山。
記者 張鐵牛 通訊員 金影 韓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