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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節臨近,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有效預防火災事故,嚴防危害航空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燃放“孔明燈”等放空易燃物品。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為燃料,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任何單位或個體經營戶在本市轄區內制作銷售“孔明燈”。
三、禁止任何人在本市轄區內燃放“孔明燈”。凡因燃放“孔明燈”造成火災或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相關部門節日期間要加強對“孔明燈”制作銷售環節的巡查和監管,對銷售“孔明燈”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一經發現要堅決依法查處。對占用城市道路銷售“孔明燈”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五、相關部門節日期間加強對燃放“孔明燈”行為的管理,對不聽勸阻、惡意擾亂社會秩序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有關單位和廣大市民應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銷售、購買、燃放“孔明燈”,對于發現制作、銷售、購買、燃放“孔明燈”的行為,要及時進行舉報、勸阻和制止。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施行。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