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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自治區發改委了解到,為加快我區學前教育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和我區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現狀,進一步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自治區發改委會同教育廳、財政廳調整了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收費標準。
幼兒園保教費標準:自治區級示范幼兒園每生每月550元;盟市級示范幼兒園每生每月460元;一類甲級幼兒園每生每月370元;一類乙級幼兒園每生每月280元;其他類級幼兒園每生每月210元。以上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各盟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幼兒園等級,在不超過最高限價的范圍內合理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盟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并報自治區發改、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寄宿制幼兒園對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可收取住宿費,制定或調整寄宿制幼兒園住宿費收費標準,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盟市發改、財政部門審批。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參照上述標準和辦法執行,其中未享受財政和舉辦單位補貼或享受補貼低于公辦幼兒園的,各盟市可根據成本測算適當上浮收費標準。
此外,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問題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服務性收費:伙食費。代收費:體檢費、保險費。制定服務性收費由各盟市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代收費據實收取,不許加收任何費用。
自治區發改委收費處劉曉明告訴記者,自治區調整幼兒園收費標準的時間由各盟市自己決定,自治區只給出收費標準的上限。去年我區各盟市都召開了調整幼兒園收費標準的聽證會,但由于像鄂爾多斯市、包頭市有些幼兒園是免費的,所以自治區要求各盟市選擇恰當的時機調整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