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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說滿清統治蒙古的政策

轉載 mingyu2014/12/13 19:04:30 發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網絡 作者:瑪拉沁信息網 7097 閱讀 0 評論 1 點贊

 在長白山腳下的建洲女真建立了大清帝國,統治中原和蒙古達二百多年。如果說逐鹿中原開拓疆域主要靠滿蒙聯盟的鐵騎勁旅,那么,從未受異族統治過的蒙古,又怎么被馴服了呢?大清的奠基人努爾哈赤為聯合蒙古不惜改變自己的種族,自稱“我是蒙古遺種”①,順治帝為鞏固滿蒙聯盟曾保證:“朕世世為天子,爾等(指蒙古封建主)世世為王,享富貴于無窮,垂芳名于永世。”② 清朝從最初的聯盟到理藩院的建立及《蒙古律例》、《理藩院則例》的頒布,一步步完成了對蒙古在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諸方面的奴役統治。可以說,滿清能夠統治蒙古二百多年,完全歸功于他們采取的一系列統治政策。

一、政治方面的統治政策

(一)分而治之的盟旗制度

 元朝退出中原后,其中央集權時而加強,時而渙散,也出現過“挾天子以令諸侯”的局面。到后金崛起之時,蒙古中央集權較為渙散。林丹汗曾想加強中央集權的統治,但科爾沁等部的叛離,最終使他在青海含恨離世。清政府統一漠南蒙古后,為防止蒙古各部團結起來,共同抵御清廷統治,便采取“廣建諸候分其力”的原則,實行盟旗制度。同時,對其他歸順的蒙古各部也先后實行了這種制度。

 滿清統治時期,漠南二十四部,分為六盟四十九旗。分別是哲里木盟十旗、卓索圖盟五旗、昭烏達盟十一旗、錫林郭勒盟十旗、烏蘭察布盟六旗、伊克昭盟七旗。這些屬于內札薩克,即具有兵權的盟旗,各盟旗可統率本旗兵丁。漠北喀爾喀部分為四盟八十六旗,分別是圖什業圖汗部二十旗、車臣汗部二十三旗、札薩克圖汗部十九旗、三音諾音汗部二十四旗,此為外札薩克,即沒有統兵權,各旗兵丁歸駐防大臣、將軍所調遣。屬于外札薩克的還有:駐西寧辦事大臣所屬二十九旗、伊黎將軍所屬十三旗、科布多大臣所屬十九旗;駐扎寧夏理事司員所屬阿拉善霍碩札薩克和碩親王一旗;陜甘總督所屬額濟納舊土爾扈特札薩克多羅貝勒一旗;黑龍江將軍所屬伊柯明安旗額魯特札薩克頭等臺吉一旗。滿清政府設內札薩克旗四十九旗、外札薩克旗一百五十旗,此外還有“蒙古八旗”、“群旗”、“喇嘛旗”等,把整個蒙古居住地域劃分為二百多個大大小小的旗。清政府在劃分旗時,對于歸順較晚和歸順態度不太堅定的部落劃分的旗較多,以此來分解和打擊其力量。如喀爾喀蒙古分成了八十六旗、青海蒙古分成了許許多多互不統屬的旗,他們各自為政,無法形成統一的政治整體。從而,滿清政府有效地瓦解了蒙古各部有可能的聯合,分解了蒙古各部的力量,達到了統治奴役的目的。

(二)羈縻蒙古的封建等級制度

 滿清以前,蒙古人心目中的汗權思想極為濃重。蒙古各封建主及汗唯認大汗為尊,各汗及封建主均聽命于大汗。后金時期,林丹汗是持傳國玉璽的大汗。清朝擊敗林丹汗后,將其嗣子喀爾喀孔果爾額哲封為親王爵,位冠漠南蒙古四十九旗貝勒之上,保證了汗的原有地位和特權,與此同時,保持了蒙古人民心目中的汗權思想,使蒙古其他部眾早日歸心于清廷。據此,清朝統一蒙古各部后,取消各封建主和汗原有的諾顏等稱號,參照滿族官秩,分別給蒙古封建主及黃金家族的成員授以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等爵位,此下設一、二、三、四等臺吉,非黃金家族的封建主及貴族成員封為一、二、三、四等塔布囊的品秩。按照不同等級授予不同等級的俸銀、俸祿、隨丁及各自等級標志的服飾。同時給王公臺吉之子授予相應的職銜。《蒙古則例 》中規定:“內外札薩克及閑散汗、親王之子授為頭等臺吉,郡王、貝勒之子授為二等臺吉,貝子、公之子授為三等臺吉。頭二、三、四等臺吉之子,俱授為四等臺吉。均俟年及十八歲,分別給予職銜。”③滿清政府始終保持滿蒙最初聯盟時的“分權原則”,保證蒙古封建主“世世為王,享富貴于無窮”,保證了他們的特權地位,達到羈縻蒙古封建主的目的。

(三)監督控制的會盟和年班制度

 清朝在建立盟旗制度的同時,也制定了會盟制度。《蒙古則律》中規定:“凡內札薩克六盟、喀爾喀四部落各盟長,每屆三年各率所屬會盟一次,清理刑名,編審丁籍。”④為征用兵丁做準備。清朝通過會盟監督各盟旗對清廷的忠順程度及軍政組織情況,同時監視各盟旗離心清朝動態。對會盟時不到的王公、臺吉均給子嚴厲處罰,以示警戒。

 清政府還制定了年班制度,規定:“蒙古朝覲,內札薩克分為三班,一年一班,輪流前來。”⑤“喀爾喀四部落汗、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等年班,由院按班俱題,指名咨調,令其來京朝覲。”⑧故蒙古各旗王公每年要輪流到清朝京都朝覲皇帝,清廷以此明確和加強對蒙古的宗主權力,并監視蒙古王公對清廷的忠誠程度,同時清廷還可得到蒙古王公以清廷的忠誠程度,同時清廷還可得到蒙古王公的駝馬錢財。蒙古王公赴年班期間往往在京城學會荒滛奢侈的生活方式,使其意志消沉,失去斗志,更便于清廷駕馭。清朝后期,有些蒙古王公滯留京城不歸,荒務旗政,給本旗人民帶來莫大的災難。

(四)政治的聯姻政策

 滿清政府借鑒歷史,制定“南不封王、北不斷親”的政策,聯姻政策是滿蒙聯合之初就已經開始的。如:努爾哈赤將科爾沁貝勒孔果爾女納為妾;努爾哈赤次子代善聘蒙古扎魯特貝勒鐘嫩之女為妻;皇太極娶科爾沁貝勒齋桑之女為妻(即孝莊文皇后、順治帝之母);舒爾哈赤之女嫁給內喀爾喀巴約特部臺吉恩格德爾為妻;岳特之女和碩公主嫁給科爾沁部滿珠習禮為妻;孔果爾額哲又娶皇太極之女為妻。清朝建立后把聯姻政策寫入《蒙古則例》,成為“備指額附”制度,以法律形式運行。《蒙古則例》行文規定科爾沁五旗(左翼中、前、后三旗,右翼中、右二旗)、巴林右旗、喀喇沁三旗(右、中、左)、以及奈曼、翁牛特、土默特、敖漢等十三旗“查取各該旗王、貝勒、貝子、公之嫡親子弟,公主格格之子孫內十五歲以上、二十歲以下,有聰明俊秀,堪指額附之臺吉、塔布囊、將銜名、年命注明.每年于十月內送院。此內如有患病殘疾事故,由該札薩克出具印結,報院開除,其已開送職名人等,令其父兄于年節請安時各帶來京備指額附。”⑦“據統計,清代公主下嫁外藩蒙古王公者共有六十一名”。⑧清代皇帝的妻子及后妃也是大多來自蒙古王公貴族的女兒。清朝政府通過聯姻政策,使蒙古封建主在血緣上與滿族建立了密切的關系,從而使一些蒙古王公逐漸喪失民族意識,把自己的生命和利益與清廷緊密聯系在一起,成為清王朝統治者的工具。

(五)防止蒙漢聯合的隔離政策

 清朝的建立乃是滿蒙聯合共同逐鹿中原的結果。隨著清朝建立及各項政策的完善,滿清從肩并肩的聯合地位變成統治者的地位,蒙古族逐漸淪為被統治的地位,漢民族更是成了被奴役、被蹂躪的對象。滿清非常清楚自己的起步,所以深怕蒙古族和漢族聯合起來推翻清政府的統治。為此,清政府一方面強烈壓制漢民族,另一方面給蒙古封建主各種特權官職及好處,并在《蒙古則例》中制定隔離蒙漢民族接觸的“邊禁”政策。禁止漢人越過長城到蒙古地區,更禁止蒙古人到內地。對“有私行來內地者,查出即行發還⑨;蒙古買內地民人出邊者,永行禁止。”⑩既使篤信喇嘛教的蒙古人上五臺山進香也嚴格規定人數,且須通過盟長告知理藩院許可后才能給通行證明,并規定不準帶鳥槍等。清朝政府制定的一系列邊禁政策,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使被壓迫、被剝削的兩個異民族不能相互接觸,防止其聯合反抗清政府的統治壓迫。

二、經濟方面的統治政策

(一)畫地為牢的封禁制度

 一個民族經濟的發展,必定造成能量的膨脹,有些民族會走向侵略擴張的道路,而被壓迫民族則要站起來推翻壓迫民族。所以,如果要使一個民族沉默、順服,就要從經濟著手牢牢控制其經濟的發展,使其生產力低下、民族經濟衰落,被壓迫民族從而失去了反抗壓迫的能力。清朝統治者正是從抑制蒙古經濟的發展和掠奪蒙古經濟等方面來控制蒙古經濟的。蒙古經濟是以游牧為主,擇水草而居。但是清廷卻制定各種條例管束蒙古人,讓蒙古人只能困居在所居旗境內,不得愈越。清朝建立之初的天聰、康熙到雍正年間一再申令,禁止“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游牧者”⑾違者處以重罰。“王罰馬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七十匹,臺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身及家產皆罰取,賞給見證人”⑿或王公“罰俸一年”⒀等處罰。這些禁令使蒙占人困居一隅,使各旗之間不能進行經濟交流和相互聯系,把蒙古人緊緊束縛在所居旗境內,使生產力落后。另一方面,清朝政府禁止漢人到蒙古地區耕作。對經商者也采取層層封鎖和控制,被許可的商人須通過指定的邊口才能到蒙古地區,使蒙古經濟深受幾大旅蒙商的壟斷剝削,許多牧民更加依附于封建主,更加貧困潦倒,致使蒙古人家破人亡。

 清朝政府通過封禁制度,有效地控制了蒙古經濟的發展,使蒙古經濟處于停滯或倒退的境地,元朝以來曾享譽世界的文明發達民族蛻變成了落后貧窮的民族。這也是清政府統治蒙古的“成功”之處。恰如乾隆帝一語道破:“蒙古衰弱,中國之利也。”⒁

(二)加官晉爵的搜刮政策

 清政府為應付各方面開支,想方設法壓榨蒙古百姓。他們巧立各種名目,尤其是以加官晉爵為條件的搜刮錢財的政策,完全暴露了清政府赤裸裸的經濟掠奪目的。咸豐六年(1856年)奏定《蒙古王公臺吉等捐輸銀兩和捐輸駝馬議敘章程》規定:蒙古各部,旗“札薩克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閑散王等捐銀一百兩給記錄一次,二百兩記錄兩次,三百兩記錄三次,四百兩加一級,八百兩加二級,一千二百兩加三級,一千六百兩加四級,二千兩加五級,止。二千四百兩以上,原有翎枝者,隨時請旨。無翎枝者,請旨賞給翎枝。”“內外札薩克,各旗札薩克、頭等臺吉、塔布囊、閑散王、二、三、四等臺吉、塔布囊,捐銀五十兩記錄一次、一百兩記錄二次……一千六百兩,系頭等臺吉、塔布囊、加輔國公銜,二等臺吉、塔布囊者加頭等銜……五千兩以上,隨時請旨。”有關捐駝馬也采取相應的政策,捐輸越多,加官愈厚。清政府采取這種政策,使一些昏庸的蒙古王公、貴族層層搜刮人民,為其買官爵所用,既間接地剝削蒙古人民,又達到了控制其經濟的目的,真可謂“一舉雙得”。

(三)“移民實邊”為名的土地掠奪政策

 “移民實邊”政策是清朝末期提出的。當時,由于義和團運動、八國聯軍火燒圓明園以及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清政府正處于內憂外患,還要向外國賠償四億五千萬兩銀,致使國庫空虛。所以,清政府一改過去二百多年的邊禁政策,實行“移民實邊”的政策,開荒放墾蒙古土地。“僅1902年到1908年間內蒙古西部開墾土地七百五十七萬畝,東部僅哲里木盟七旗共放荒二百四十五萬余坰。大片水草豐盛的牧地被掠賣后,使許多蒙古游牧民被迫到荒山禿嶺或砂堿地帶去放牧。”⒂ 這致使許多牧民日益貧困、流離失所、奔走他鄉。甚至有的仁人志士忍無可忍揭竿而起,浴血奮戰保衛家園。

 “移民實邊”后,清廷獲益匪淺。正所謂“墾務朝令一出,暮入千金。”⒃通過“移民實邊”政策,清廷解決了燃眉之急的經濟危機問題,同時使蒙古游牧經濟置于崩潰的境地,使其再難以東山再起、卷土重來。

三、思想文化方面的統治政策

(一)禁止文化知識傳播的愚民政策

 清政府對蒙古不僅從政治經濟方面進行嚴格控制,而且從思想文化方面大施愚民政策,嚴禁文化知識的傳播、思想的交流,從而使蒙古民眾文化知識落后、思想麻木,易于被清廷駕馭。這首先表現在清政府燒毀蒙文書籍(除佛教書籍外),制造滿蒙同源論,抹煞蒙古歷史,欲使蒙古人不知祖先為何人,自己為何族,漸漸失去民族意識、失去民族氣節和斗志。

 清政府還嚴禁蒙古民族與其它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尤其嚴禁蒙漢文化的交流。規定:“蒙古王公、臺吉等,不準延傳內地書吏教讀,或充書吏,違者照不應重私罪儀處。”⒄禁止蒙古行用漢文。”⒅蒙古不能與外界進行文化交流,吸收不到外界文化的先進部分,自己的文化也得不到更新發展,只能從佛教經典中吸取“行善戰積德”追求來世幸福以及轉世、輪回等消極哲學,從而意志消沉,形成聽天由命的思想意識。

(二)以黃教柔順蒙古的政策

 黃教傳入蒙古是在阿拉坦汗時代,到清朝初期,蒙古各部大多數崇信黃教。“蒙古唯信喇嘛,一切不顧”(19)“蒙古惑于喇嘛,馨其家資,此皆愚人偏信禍福之說,而不知其終無益也。”(20)清朝政府雖知黃教對蒙古禍害無窮,但是為了便于統治、奴役蒙古,仍用黃教來除其好斗嗜殺之性,替其喜動好戰之風。為此,清政府采取種種政策,用黃教來柔順蒙古

 第一,清政府對黃教采取尊敬和扶持保護的政策。當五世達賴到北京時,順治帝親自出城迎接,給予與自己平等的地位,以此攏絡蒙古黃教信徒。乾隆皇帝對此曾說過:“黃教總司以此二人(指達賴、班禪),蒙古一心歸之。興黃教即所以安眾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護之。”(21)以此可見,清朝大興黃教,其最終目的是安眾蒙古。

 第二,清政府在保護和扶持黃教的同時,大興土木修建黃教寺院,鼓勵各地建寺廟。“至清末,漠南(內蒙古)各地興建寺廟有一千余座,漠北喀爾喀(外蒙古)蒙古地區有七百四十七座。青海甘肅、四川、新疆等蒙古和藏族聚居地區也有五六百座寺院。”(22)

  第三,清政府鼓勵蒙古人當喇嘛,號召每戶選送聰明伶俐的男兒出家當喇嘛,并免除喇嘛的兵役、賦稅和差徭等。以此來吸引蒙古人當喇嘛。于是,各寺廟喇嘛人數大增,少則數十人,多則數千人。“據清代后期漠北喀爾喀地區各寺廟統計,共擁有在廟喇嘛人數為十萬五千五百七十七名,占蒙古人男性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四。各地喇嘛在廟人數最多時,幾乎占蒙古人口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23)

 清朝政府大興黃教達到了預期目的。第一,英勇尚武的蒙古人逐漸養成了“行善積德”、逆來順受的性格,民族意識幾盡泯滅,思想意志消沉,斗爭反抗壓迫的意識淡漠。第二,大建寺廟,使蒙古經濟遭到破壞,很難再度振興。第三,鼓勵蒙古人選聰明伶俐男兒當喇嘛,這一方面使蒙古人口銳減,另一方面使蒙古人種惡化。第四,清廷還時常利用黃教上層人物去鎮撫抗清將士,愚弄受壓迫的民眾。

 蒙古民族崇信喇嘛教,但在滿清政府有目的培植黃教的情況下,蒙古民族在思想意識上受到重創。從以往崇信激昂、充滿斗志的薩滿教到皈依消極悲觀、等待來世幸福的喇嘛教,蒙古人逐漸失去了桀驁不馴的頑強斗志,從而被清朝奴役了二百多年。正如乾隆皇帝所說:“以黃教柔訓蒙古,中國之上計也。”(24)

 蒙古民族自元朝以來是享譽世界的文明發達之民族,但經過清王朝二百多年的統治,從發達民族蛻變成貧窮落后的民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國民應有發展他們的義務,但在階級壓迫社會,尤其是有民族壓迫的社會里,壓迫民族對被壓迫民族往往采取抑制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發展的措施。滿清對蒙古的統治就是在政治上壓迫、經濟上掠奪、文化思想上愚弄,從而達到了統治奴役的目的。但是,“無論實行什么樣的善政,異民族進行占領統治不可能成功……當被統治民族的能量充實起來的時候就成為解放、自由、獨立的誓愿。”(25)1911年外蒙古宣布獨立,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清王朝二百多年的統治從此土崩瓦解。

參考書目:

①《朝鮮李朝實錄·宣祖)卷二O八

②《清史稿》,〈蕃部 〉

③《蒙古則例》“襲職”上卷

④《 蒙古則倒》“會盟”卷

⑤《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八四

⑥《蒙古則例》“朝覷”卷

⑦《蒙古則例》“婚禮”卷

⑧ 盧明輝著,《清代蒙古史》第82頁

⑨《蒙古則例》“邊禁”卷

⑩《蒙古則例》“邊禁”卷

⑾⑿⒀《大清會典事例》卷九七九

⒁《圣武記》卷一二

⒂ 盧明輝著,《清代蒙古史》第220頁

⒃徐宗亮著,《黑龍江述略》卷四

⒄《大清會典事例》卷九七八

⒅《理藩院則例》

⒆⒇王先謙《東華錄》卷十

   (21)《清世祖實錄》卷七四

(22)(23)盧明輝、《清代蒙古史》第88頁

   (24)《圣武記》卷一二

(25)小林高四郎《成吉思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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