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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華通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方(霍林郭勒市宇烽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陳德寶作為法定代表人)與我方于2009年5月16日簽訂《重型載重汽車項目投資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你方沒有履行《合同》如期建成投產,已違約。現通知你方在5個工作日內與我方解除《合同》并拆除地上附著物,逾期視你方同意《合同》自行解除,并放棄地上附著物所有權。我方將對你方占地地上附著物進行清理,費用由你方承擔。同時我方保留進一步追究你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特此函告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