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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均是離異人士的科左后旗魯某女與達某男經他人介紹相識并再次走入婚姻的殿堂,婚初二人感情尚可,近幾年來卻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感情逐漸淡漠,均失去與對方共同生活的信心,故原告魯某女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起訴狀,審理中法院查明,被告達某男三年前以工資所得為原告魯某女交納了社會養老保險金36,500.00元,現原告魯某女已領取養老保險金。達某男要求魯某女將自己為被告的交的養老保險金36,500.00元還給自己。
法院審理后認為,二人在共同生活中以共同財產為魯某女繳付的養老保險費,在離婚時應將實際繳付數額即36500.00元平均分割,魯某女應給付達某男補償款18,250.00元。
法官說法:養老保險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微:2013年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達某男以自己的工資為魯某女交納養老保險金,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一方所得的工資,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二人以共同財產為魯某女繳付的養老保險費,在離婚時應將實際繳付數額即36,500.00元平均分割,故魯某女應給付達某男18,250.00元。本報記者 海東青 通訊員 李光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