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掃一掃
昨日,記者從通遼市民政局了解到,為解決社區行政化問題,減輕社區工作負擔,使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能回歸自治本位,真正成為居民依法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印發了《關于精簡和規范社區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社區居委會各項職責,取消社區居委會35項工作任務。
社區居委會需向居民履行20項職責
眾多居民希望能夠了解社區居委會的各項職責,對此《通知》中明確,社區居委會依法履行的20項職責事項包括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推動社區互助服務和志愿服務活動;管理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推行居務公開;在多民族居住地區,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組織召開并主持居民會議并向居民會議報告工作,監督執行居民公約和自治章程;與有關部門、單位和家庭共同保護未成年人,并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與有關部門、單位配合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在職責范圍內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在職責范圍內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接受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的保護請求,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掌握本轄區未成年人就學、就業情況,在職責范圍內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其不良行為進行有效的教育、制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保障婦女的權益;維護婦女參政議政權利,在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向受害婦女提供必要救助;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在職責范圍內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監督贍養人或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老年人服務工作,在職責范圍內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鼓勵慈善組織、志愿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依法協助政府14項工作的開展
除社區居委會必須履行的20項職責外,《通知》明確了社區居委會依法協助政府的14項工作。其中社會治安方面包括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協助開展禁毒防范和社區戒毒;協助查處賭博;協助開展暫住人口管理;協助開展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協助開展消防工作,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住房保障方面,協助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教育方面,協助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協助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民政方面,協助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進行日常管理服務;協助開展優撫救濟;協助辦理收養子女委托手續。社會保障方面,協助辦理參保手續等工作。統計方面,協助開展經濟、污染源普查等工作。物價方面,協助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食品藥品安全方面,協助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方面,協助督促社區駐區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協助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城市管理方面,協助基層職能部門定期組織消殺病媒生物。公共衛生方面,協助開展公共衛生,疫情信息收集報告、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協助宣傳傳染病防治相關知識;協助開展艾滋病防治。計劃生育方面,協助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協助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協助征收社會撫養費。國防人武方面,協助開展國防教育;協助開展兵役登記及政審;協助開展人防知識普及和培訓。其他方面,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勞動就業、社區矯正、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婦女、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
35項工作任務被取消
記者了解到,為讓社區居委會更好地服務居民,《通知》中取消了社區居委會35項工作任務。分別為排查登記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和違法行為;排查登記電梯等各類特種設備;監督管理社區食品、餐飲行業;監督管理社區藥店、診所、藥品;排查登記藥品食品安全與違法行為;收集和處理社區過期藥物;排查及保護社區水源地;排查和監管社區小飯桌;開展行政性貧困居民救助;監控社區非訪重點人員;預警社區群體性上訪事件;監督管理社區私搭亂建;排查監管社區廢品收購站;排查監管社區民辦幼兒園;排查監管社區內印刷工廠;社區死亡人口統計;社區居民住房情況普查統計;社區民主黨派人士統計;社區少數民族文化教育情況統計;少數民族家庭的幫扶統計;社區體育及文化活動場地統計;社區綠化面積統計;社區駐區單位房屋建筑信息統計;人口普查統計;社區經濟普查統計;社區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調查統計;社區勞動力資源統計。社區居民婚姻狀況證明;社區居民親屬關系證明;社區居民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居民工作狀況及收入證明;社區居民房產證明;社區居民家庭成員生存及死亡證明;社區離退休人員生存證明;社區居民死亡證明。
此外,《通知》中要求,各部門不得要求社區成立各種行政工作領導機構,不得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行政任務責任狀,不得強制要求社區參加各類創建達標等活動,不得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參加與社區工作無關的各類會議。各部門不得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單獨制作專項檔案、展板、標語、宣傳畫冊;各部門不得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法律、法規規定范圍以外的與居民居住情況無關的證明材料。
多位居民了解《通知》中的各項規定后表示:“明確了各項工作后,方便了我們與社區居委會之間的溝通。今后,我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結合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解決相應的多種問題,更好的建設和保護我們共同的家園。”
(丁嬌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