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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精神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簡化企業登記內容,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為幫助廣大企業按時、順利完成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工作,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履行公示義務的對象
根據《條例》及相關規定,履行年報公示義務的對象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
二、公示內容
(一)企業年報的內容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7、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1項至第6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7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均無權增加或減少企業年報內容。
(二)企業自主公示內容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3、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4、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5、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6、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
1、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2、生產經營信息;
3、資產狀況信息;
4、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5、聯系方式;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內容
1、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2、生產經營信息;
3、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4、聯系方式等信息;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三、公示時間
(一)年度報告公示時間:
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2013年度年報工作因相關法律法規頒布時間的原因,推遲至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企業應當報送2013年度報告并公示后,報送2014年度報告并公示。
個體工商戶報送年度報告時間參照上述時間執行。
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二)自主公示的時間
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會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四、企業公示信息的途徑和方式
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各企業均應在規定期限內登錄內蒙古自治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登錄途徑為:內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www.nmgs.gov.cn,點擊“企業信用公示”)或者直接登錄
//www.nmgxygs.gov.cn(建議使用IE瀏覽器)填報信息。
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按照系統所列內容完整填報、提交后,公示信息即完成,無需再提交年報的書面材料。
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公示其年度報告內容。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應當通過上述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選擇不公示年度報告的,應當向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紙質年度報告。
營業執照無需加蓋年報戳記。
五、企業履行信息公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相關規定抽查企業公示信息;社會公眾和政府部門均可通過“公示系統”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查詢。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對企業的信用、信譽將產生深遠影響,各企業要認真學習《條例》,熟知相關規定,明確企業義務和權利,確保本企業執行新規到位、無誤。
信息公示聯絡員備案 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在進行年報及公示信息之前,應當首先到各企業登記工商局進行聯絡員備案業務,聯絡員負責該企業在互聯網上的年報和自主公示信息報備業務,企業在互聯網上的年報和自主公示信息報備僅有該聯絡員可以填報修改。企業發現填報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記錄都將同時公示。
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根據《條例》及《辦法》的規定,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報告及公示有關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企業,將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由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3年內在補報年報或更正相關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部門書面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移出,但該信用記錄將保留。
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由工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及有關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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