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掃一掃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征收方式及時間
有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于每年3月 1日至9月30日,登錄全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聯網認證“跨省通辦”系統或到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
審核地址:科左后旗殘疾人聯會409
旗殘聯聯系人:趙春明 福艷麗
聯系電話:0475-5210047
未安置殘疾人就業及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比例的用人單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自主申報繳納。
繳費地址:用人單位主管稅務機關
旗稅務局聯系人:薩日娜
聯系電話:0475-5998020
二、網報系統辦理流程(用人單位操作端)
第一步:在互聯網搜索“內蒙古政務服務網”進入;
第二步:注冊或者登錄(選擇“法人用戶”注冊或者“法人登錄”);
第三步:選擇行政區劃(根據單位所屬的殘聯主管部門進行選擇);
第四步:通過直通部門找到“本級殘聯”;
第五步:服務事項選擇“全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聯網認證”在線辦理;
第六步:網報系統點擊“我要申報”,先進行“單位信息維護管理”,再選擇辦理“殘疾人安置管理”;
第七步:用人單位添加殘疾人信息,進行信息錄入驗證,提交保存安置信息,待殘聯業務部門審核確認后,點擊“完成申報”,點擊后不可再添加安置殘疾人;
第八步:用人單位對審核結果無異議,點擊“完成申報”后,用人單位可下載打印《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書》;用人單位若在審核辦結后需要重新申報的,需進行“年審認證反饋”并填寫理由,待殘聯業務部門審核通過后將取消前面的年審認證結果,用人單位可再重新按照網報流程辦理;
第九步:用人單位“完成申報”后,待殘聯業務部門將安置登記信息發送稅務后,可直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自主申報繳納保障金。
三、申辦系統辦理流程(殘聯部門操作端)
1、網報審核
第一步:通過安置登記審核模塊查看需要審核用人單位的安置信息(如果該用人單位不屬于本部門審核可以移交到其他殘聯部門審核);
第二步:審核確認(對系統核驗不通過的信息進行人工審核,人工審核后,對已經審核的信息確認后不允許再進行附件審核);
第三步:用人單位確定無人員申報后,由用人單位在網報端點擊“完成申報”,打印審核認定書(殘聯審核人員也可在申辦系統打印);
第四步:通過發送稅務模塊將審核完成的信息發送到稅務局(發送后不可以撤回)。
2、窗口辦理
第一步:按照用人單位提供資料,先進行“用人單位管理”,再辦理“殘疾人安置管理”;
第二步:殘疾人安置管理,需要先打印承諾書,由用人單位蓋章上傳掃描件;
第三步:添加殘疾人信息,進行信息錄入驗證;
第四步:通過安置登記審核模塊查看需要審核企業的安置信息,(如果該企業不屬于本部門審核可以移交到其他殘聯部門審核);
第五步:審核確認(若出現社保、醫保、工資信息核驗不通過的情況需要上傳紙質證明材料,審核確認后不允許再進行附件審核);
第六步:用人單位確定無人員申報后,業務人員在“殘疾人安置管理”中點擊“年審認證”并打印審核認定書;
第七步:通過發送稅務模塊將審核完成的信息發送到稅務局(發送后不可以撤回)。
四、申報繳費辦理流程(稅務部門操作端)
(一)本模塊用于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
首先,進入內蒙古自治區電子稅務局界面:
1.在電子稅務局界面右上角搜索欄中搜索“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后點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
2.進入到申報界面后,首先要將費款所屬期起止選擇需要申
報的屬期。
3.依次填入征收項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應繳費基數等殘聯核定信息,系統自動計算需要繳納的費額。繳費人繳費時只需填寫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上年在職職工人數”兩項數據,“單位安置殘疾人數”系統默認為“0”,繳費人無法修改。如果用人單位有殘疾職工且通過了殘聯認證系統,則顯示殘聯審核后的人數。其他數據無需填寫,系統可自動計算出繳納殘保金的金額。
4.如符合減免政策條件的企業,可以在“減免性質”欄次中選擇符合實際情況的減免政策,選擇后系統將自動調減應納費款。《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文件規定如下:(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企業在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時在減免性質欄中選擇減免代碼0035013601(分檔),減免代碼0035049901(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暫免征收殘保金)
5.填入信息核實無誤后,點擊左上角“申報”,將自動進入三方繳費階段。
6.繳費后,可以在右上角搜索欄次中搜索“開具”,點擊“開具中央非稅統一票據”,進入后選擇費種和屬期打印繳費憑證。
(二)到所屬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2022年度殘保金申報繳費截止時間是2023年10月31日,逾期繳費將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鄭重承諾:
在辦理 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事項中所提交的下列材料真實、有效,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如有隱瞞或提供的材料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信息;
2、年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信息;
3、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信息;
4、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信息;
5、殘疾人參保繳費信息;
6、發放給殘疾人的工資信息。
用人單位名稱(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只用于線下窗口申報提供,由殘聯審核窗口留存。
殘疾人申請變更用人單位確認承諾書
鄭重承諾:
(姓名/身份證號碼)
本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單位就業,本人確認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與該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該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按月發放工資,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本人在此確認,本人與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并無勞動關系,如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殘疾人本人或監護人簽字: 用人單位名稱(章):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簽名: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文 件 依 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488號)
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
第一章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四、《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殘聯發〔2021〕51號)
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十四五”規劃目標。到2025年,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比例的省級、地市級編制50人(含)以上的黨政機關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編制67人(含)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小學、幼兒園除外)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
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安排計劃的擬定。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擬定一定期限內達到招錄(聘)殘疾人規定的具體計劃,采取專設職位、崗位面向殘疾人的招錄(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確保按時完成規定目標。
第五章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未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的,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五、《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間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六、《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實施意見》(內殘聯發〔2021〕10號)
第二章第三條規定:明確社會平均工資口徑。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仍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執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口徑為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以每年自治區統計局發布的數據為準)。用人單位平均工資達不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用人單位平均工資審核征收。
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的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對主管稅務機關公示后一年內仍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應將其推送至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內財稅規〔2021〕3號)
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繳納保障金。
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智力或精神殘疾3至4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保障金年應繳費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內(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是在崗職工工資總額、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和其他從業人員工資總額之和。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需要明確的是工資總額不包括從單位工會經費或工會賬戶中發放的現金或實物。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69號)
規定:全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類別由現行的四類地區調整為三類地區。根據全區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況,對旗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類別進行重新調整劃分。地區類別和適用標準詳見附件。
調整后的全日制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980元、二類地區1910元、三類地區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20.8元、二類地區20.1元、三類地區19.5元。
科爾沁左翼后旗屬于三類地區,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9.5元。
九、《關于轉發<中國殘聯辦公廳關于明確按比例就業聯網認證“跨省通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內殘就〔2022〕12號)
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月計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殘疾人總數平均后計入用人單位每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提交審核材料時,殘疾人證不在有效期內的,不得計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殘疾人證有效期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推送信息為準。
十、《關于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內殘聯發〔2022〕34號)
規定: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與推送信息不符或庫內無信息的情況,需軍殘人員到當地退役軍人事務局進行證件信息維護,直至庫內信息與本人證件相符。
十一、《關于促進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等有關工作的通知》(內殘聯發〔2023〕4號)
第四條規定:自治區旗縣級及以上醫院至少安排兩名具有全國醫療按摩資格的盲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