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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來了!《通遼市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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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yu于 2021/12/30 08:47:35 發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通遼日報
作者:通遼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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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來了!《通遼市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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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通遼市紀委監委印發《通遼市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現予以公開。通遼市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
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全市所有行使公權力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全市所有行使公權力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損害營商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予以責任追究。第三條 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嚴管與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的原則。第四條 違反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和重大決策,阻礙政令暢通、工作落實、項目推進,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責任追究:(一)對國家和自治區、通遼市有關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決策貫徹執行不力、貽誤工作的;(二)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大局意識不強,工作不落實或者因本部門、本單位決策失誤而損害營商環境的;(三)強制或變相向有關單位、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募捐、亂攤派的;(四)擅自設立行政審批事項,違規擴大審批范圍、設定審批條件、增設審批環節、延長審批時限的;(五)違規指定、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性服務,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服務條款,擅自增加市場主體義務和負擔的;(六)在招商引資工作中不講誠信,對承諾事項不兌現、不落實、不提供服務,或者對投資者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在其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而不予解決,影響投資項目進展,以及“新官不理舊賬”不解決涉企遺留問題,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七)不執行“雙隨機、一公開”規定,搞選擇性執法、隨意性執法、重復性執法,嚴重干擾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八)政務服務改革不力,在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中,不落實“一網辦、掌上辦、一次辦、幫您辦”等行政審批規定,服務對象不滿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九)在服務企業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向服務對象“吃拿卡要”、以權謀私、索賄受賄,違規占用企業財物,接受利益輸送的;(十)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破壞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十一)默許、縱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務影響在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十二)對涉及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未及時處理或故意拖延、推諉扯皮、處理不力;以各種借口威脅刁難、打擊報復舉報者,損害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第五條 全市所有行使公權力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出現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按照其職責、作用,確定承擔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第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綜合運用“四種形態”,對損害營商環境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責任追究:(一)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四)黨紀政務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政務處分的,依照相關黨紀條規和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單位組織問責的,可根據情節輕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整改、通報。并同時對該單位中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進行問責。第七條 對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尤其是企業人員實名舉報的,應當優先辦理、優先處置、及時回復;經查證屬實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第八條 全市所有行使公權力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部門或者單位之間推諉扯皮、貽誤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第九條 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申請免責,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一)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二)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三)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四)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第十條 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被責任追究情況,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和考核考評的重要參考。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期間,國家、自治區、通遼市有新政策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