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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引導信訪人依法維權,增強全民依法、逐級、有序信訪的理念,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信訪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將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以及反復越級訪等違法信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倡導采用網上投訴、書信、電子郵件等形式,確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向有關政法機關提出,通過法定途徑解決。
二、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合理表達訴求,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下列纏訪、鬧訪、越級訪或非正常信訪行為的,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應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訓戒或者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5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同一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場所走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并正在積極辦理中,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信訪的;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信訪人已簽訂和解協議或息訴罷訪承諾書,仍堅持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執意信訪的;各級信訪機構已明確不再受理,仍擇機到市、赴呼、進京多次惡意登記、纏訪、鬧訪,給地方政府施壓的。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生效后,信訪人拒不通過法定救濟途徑提出訴求,執意堅持纏訪、鬧訪、越級訪或非正常信訪行為的。
(四)以信訪為由,利用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或者在上述重要時間節點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等非接待場所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在信訪接待場所、工作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工作場所的,經勸阻、批評和教育,責令其離開帶回滯留、滋事人員,拒不執行的。
(六)以信訪為由,煽動、策劃、組織、資助他人或者參與在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交通場站及重大活動場所或者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靜坐滯留、張貼散發信訪材料、喊口號、拉橫幅、穿狀衣、焚物品等行為,或者采取跳樓、跳河、自焚等過激方式表達訴求,非法聚集、圍堵大門、攔截車輛、阻斷交通等行為的。
(七)煽動、串聯、威脅、誘使、幕后操縱、唆使他人參與纏訪、鬧訪、越級訪或非正常信訪行為的;組織、資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纏訪、鬧訪、越級訪或非正常信訪行為的;以信訪為由借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明進行信訪活動的。
(八)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九)在信訪過程中,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擾亂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
(十)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QQ等通訊群組,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由編造、散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纏訪、鬧訪、越級訪或非正常信訪行為的,或者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技術支持及其他幫助的。
(十一)違反國家有關傳染性疾病防控規定,明知患有傳染性疾病,故意或者揚言以此危害公共衛生安全實施信訪活動的。
(十二)以信訪為由實施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公職人員、黨員違反以上規定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將移交旗紀委監委按照相關黨規黨紀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三、對初次實施違法信訪行為且情節輕微,行為人經教育能夠端正認識,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并真誠悔過的;雖參與非法聚集,但有正當信訪事由或者合理訴求,且情節輕微的;以及其他一般參與、真誠悔過的,或者具有自首情節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四、公民既享有依法反映訴求的權利,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特提醒如下:
(一)公民應依法有序信訪,合理表達訴求,對違法信訪、觸犯法律并構成犯罪的,其個人信息將永久被記錄。按照部分招錄、招考相關要求,本人及其子女和直系親屬將在錄取、入黨、應征入伍等政審方面受到影響。
(二)公民應遵守法律法規、劃清底線,徹底打消“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樹立“維權不能違法”“法律底線不可觸碰”的法治理念。
(三)違法信訪,擾亂社會秩序,最終害人害己。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