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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科爾沁左翼后旗運輸管理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張某、郝某多次虛開購買煤炭的發票,采取虛列支出、用未實際發生的票據核銷賬目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計現金人民幣37.6951萬元。
此外,于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對途經科爾沁左翼后旗境內存在超載、改型、改裝、手續不全等情況的營運車輛進行檢查的過程中,以收取“保道費”的名義,向多名個體運輸者索要錢款,每臺車輛交納“保道費”的標準一般為每月3000元,如一次性交納兩個月以上的“保道費”,可以降低收費。
2015年初,于某提出由其同學田某使用田某本人的銀行賬戶收取于某向個體運輸經營者索要的“保道費”,田某表示同意,并多次幫助于某收取“保道費”。田某在收取“保道費”后,按照于某的要求直接提取現金或轉存至田某名下的農村信用社賬戶內進行保管。2015年至2018年期間,于某共向他人索要賄賂266.8萬元,其中與田某共同受賄190.8萬元。
裁判結果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公訴機關
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貪污罪、受賄罪
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賄罪的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于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7.695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66.8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受刑罰處罰。
被告人田某伙同于某,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90.8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受刑罰處罰。
被告人于某、田某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田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于某、田某
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于某
的親屬代為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能夠代繳罰金,可對被告人于某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田某
能夠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
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悔罪表現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
被告人于某犯貪污罪、受賄罪
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被告人田某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破壞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法治化環境最能聚人聚財、最有利于發展”。
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習近平總書記在內蒙古考察時重要講話精神,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投資環境、損害投資利益、侵害投資者財產、妨害投資管理秩序、危害投資者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供稿:尹長興、董偉、編輯:譚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