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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春耕、清明節期間嚴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清明節將近,春耕正陸續開展,燒荒、祭祀等野外用火行為增多,加之天氣干燥多風,極易引發火災事故。為預防違規用火,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深刻吸取火燒連營事故教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春耕、清明節期間加強野外用火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規范用火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燒田埂、燒秸稈茬頭等農事用火;
二、嚴禁任何人攜帶火種進山、進林、進草原;
三、嚴禁燒紙、燒香、烤火、野炊和燃放孔明燈等野外用火,禁止在野外進行狩獵、吸煙、玩火、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四、重點防火區要實行封山管制,嚴禁人員活動;嚴禁周邊居民亂倒灶灰;
五、嚴禁其它野外用火行為。
二、落實基層消防管理責任
各蘇木鄉鎮(場)、街道負責本轄區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要落實網格化管理,逐級壓實工作責任。各村民委員會要制定群眾野外禁止用火公約,進村入戶開展宣傳教育,讓群眾了解野外用火的危害和后果,增強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要開展巡防管控,及時制止、查處野外違規用火行為。要加強值班值守,制定完善滅火應急預案,遇火情快速出動、有效處置。
三、相關法律責任
(一)對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對于過失引起火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對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科左后旗消防救援大隊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