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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維護好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查處下列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違法犯罪行為。
一、依法嚴厲查處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為。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街道、社區、村(居)委等組織、人員采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采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的,依法從重處罰;暴力抗法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法嚴厲查處拒不配合健康狀況登記、隔離措施的行為。凡來自或者途經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進入我區的,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觸的人員,應主動接受體溫檢測,按照所在盟市、旗縣(區)的有關要求如實進行健康狀況登記,嚴格按照當地有關部門要求居家隔離觀察或者集中隔離觀察14天。對未按照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或者拒絕執行相關檢測、居家隔離觀察、集中隔離觀察、隔離治療措施,尚不構成違法行為的,進行批評教育,明確告知其違法后果,并全程錄音錄像;不聽勸阻,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嚴厲查處故意傳播疾病的行為。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員,頻繁出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沒有造成后果的,明確專人負責管控,利用互聯網和視頻設備進行24小時監控;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四、依法嚴厲查處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威脅、毆打醫務人員,在醫療機構起哄鬧事、無事生非,擾亂醫療秩序的,依法從重處罰;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的,或者故意毀壞醫務人員防護服、護目鏡、防護口罩等防護裝備,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五、依法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疫情防控產品的行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液等醫用器材,生產、銷售假劣防疫藥品,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產品,數額較大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六、依法嚴厲查處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為。經營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七、依法嚴厲查處涉及疫情的造謠、傳謠行為。散布疫情謠言,謊報疫情的,依法從重處罰;編造、故意傳播、散布虛假疫情信息,造謠生事、起哄鬧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八、依法嚴厲查處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等行為。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九、依法嚴厲查處利用疫情進行詐騙的行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微博、網絡平臺等電信網絡途徑,以銷售口罩、防護服、護目鏡、“特效藥”等防控產品、募集捐贈物資、在線診斷等方式進行詐騙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防控疫情蔓延人人有責,打擊違法犯罪全民參與。請全區人民群眾自覺遵守相關規定,積極向當地公安機關或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各類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共同維護好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2020年2月6日
監 制:唐樹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