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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神情慌張,民警起疑
近日,鄂爾多斯市交管支隊鄂前旗大隊民警在組織參加科目一理論考試的考生進入考場的過程中,發現其中一位考生蒲某眼神閃躲、神情緊張......
民警憑借高度職業敏感性對該考生進行細致檢查,很快民警便發現這位考生的右臂上有類似塑料質感的異物,通過核查發現該考生攜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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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被抓,背后另有其人
在民警的追問下,考生蒲某開始以文盲、不識字等理由拒不接受正常調查,經過民警思想教育,蒲某終于講述了她作弊的經過。
據蒲某陳述,她考試前在微信群里看到可以使用作弊的方式通過駕駛證考試的廣告,便聯系對方,最終和對方商議以3000元的價格幫助她以作弊的方式通過考試。考試的前一天,蒲某和其丈夫陳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孫某、石某,在鄂前旗某賓館碰頭,并一起測試作弊設備是否完好。孫某和石某測試設備之前,要求蒲某購買一件深色的襯衣,并且套上與作弊設備攝像頭相同的扣子掩飾。石某購置的這套作弊設備主要包括發射裝置、接收裝置、電池、開關以及攝像頭、微型耳機等,通過安裝在作弊考生的胸口的微型攝像頭將考試畫面傳輸到石某、孫某的顯示器上,石某、孫某通過對講機告訴考生考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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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逃跑,被民警抓獲
在外等候蒲某的孫某、石某遲遲不見蒲某出來,在詢問考試完畢的考生時,聽說有人作弊被發現了,孫某等人才發覺大事不妙,隨即便將作弊的器材丟棄,連忙開車逃離。民警掌握了一系列證據后,立即對犯罪嫌疑人展開了追蹤,成功在杭錦旗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孫某,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石某投案自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第八十八條,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作弊考生蒲某雖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她將面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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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作弊,害人害己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如中考、高考或者駕駛員資格考試)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石某、孫某的行為涉嫌組織他人考試作弊,他們將因此面臨法律的制裁。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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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以學習、考試的正規方式獲取駕駛證,是對駕駛員生命的負責,亦是對**安全負責。
來源:內蒙古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