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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舞蹈、音樂、美術等社會藝術水平考試有哪些規定
----------------------摘自《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報審批機關及承辦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第十八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5日前,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第十六條 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議規定范圍內,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藝術考級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對承辦單位與藝術考級有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專業藝術團體、專業協會和藝術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組織藝術考級前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考級簡章內容應當包括開考專業、設點范圍、考級時間和地點、收費項目和標準等。
科左后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宣